近日,有网友在网络问政平台留言:18年买房的时候,在缴纳首付款后,办理房贷前盛世华城售楼处要求本人缴纳元担保金,或者找事业单位人员做担保!否则不予配合办理房贷!因未找到事业编担保人,本人在汶上县振涛置业二楼办公室交纳了元的担保金!开具的收据条上的公章确是汶上县振涛物业公司的公章!在办理房贷的时候咨询银行工作人员担保金问题,该单位工作人员明确告知该费用跟银行没有任何关系!
近期面临交房因开发商其他问题,本人多次沟通售楼处人员索要以缴纳担保金的正规发票,均遭到无理由拒绝!本人怀疑汶上振涛置业有限公司联合汶上振涛物业公司欺诈蒙骗业主钱款!近期通过查询获知汶上振涛物业公司注册资本为五十万员,且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不包含金融担保资质!(附件一)又经查询20年8月28号振涛物业变更企业法人(周涛变更为徐啸)和企业名称(振涛物业公司变更济宁康鑫物业有限公司)《附件图片二》!
年9月4号变更后的济宁康鑫物业有限公司脱离退出汶上振涛置业有限公司《附件图片三》以上情况业主更加怀疑振涛置业有限公司联合原振涛物业公司欺骗业主钱财!请汶上县人民政府指派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给广大业主老百姓一个满意答复。
汶上县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诉求人缴纳的房贷担保金不属于企业的“主营业收入”,即不属于增值税纳税项目,不需要开具发票。
对于担保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相应规定,担保费定价不在《山东省定价目录》范围之内,不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属于市场自愿行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相关价格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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